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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(试行)
[ 上传单位:集团公司    更新时间:2013/9/27    文章录入:admin ]

 

**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(试行)

 

(中办发〔200317号  2003619日)

 

第一章 总 则

 

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**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,根据《**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干部任用条例》)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**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,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坚持*要管*、从严治*的方针,加强对**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,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,保证*的干部路线、方针、*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。

  第三条 **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遵循下列原则:

  (一)*委(*组)领导、分级负责;

  (二)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;

  (三)发扬民主、群众参与;

  (四)预防为主、违规必纠。

  第四条 *委(*组)及其组织(人事)部门对**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受理有关**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、申诉,制止、纠正违反**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,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。组织(人事)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**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。

  第五条 纪检机关(监察部门)按照有关规定对**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。

 

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

 

 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《干部任用条例》适用和参照范围内的*委(*组);**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。

 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:

  (一)学习宣传《干部任用条例》的情况;

  (二)坚持选拔任用**领导干部的原则、基本条件,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;

  (三)执行**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,重点是民主推荐、组织考察、讨论决定的情况;

  (四)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;

  (五)执行干部交流、回避和免职、辞职、降职等制度的情况;

  (六)遵守**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;

  (七)对**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;

  (八)对群众反映的有关**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;

  (九)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。

 

第三章 检查的方式

 

  第八条 对**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,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,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。

 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单位,以主管方为主进行检查,协管方配合。

  第九条 *委(*组)每年对**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,形成专题报告,于次年第一季度报上一级*委(*组)及其组织(人事)部门,重要情况随时报告。对下级*委(*组)的**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,应当定期进行集中检查,必要时进行抽查。

  第十条 检查的方法步骤:

  (一)拟定方案,组织检查组并进行培训;

  (二)向被检查的*委(*组)说明检查的目的、要求、内容和程序,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检查公告;

  (三)听取被检查*委(*组)的汇报;

  (四)在一定范围对*委(*组)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;

  (五)采取个别谈话、召开座谈会、走访有关部门、问卷调查等方式,广泛深入了解情况;

  (六)查阅材料,包括*委(*组)及其组织(人事)部门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原始记录,干部民主推荐、考察、呈报任免等有关材料,以及调查处理群众反映有关问题的材料;

  (七)向被检查的*委(*组)反馈检查情况,肯定成绩,指出问题,提出加强和改进**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;

  (八)检查组向派出机关汇报检查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。

  第十一条 *委(*组)根据检查情况,对下级*委(*组)、**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执行《干部任用条例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。对认真执行的,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表扬;对执行不认真的,提出批评,督促其改正;对存在突出问题的,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。

 

第四章 日常监督

 

  第十二条 *委(*组)负责本地区、本部门**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,主要领导成员是第一责任人。同时,加强上级监督和群众监督,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。

  第十三条 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。

  (一)*委(*组)研究干部任免事项,要严格执行《干部任用条例》的有关规定。主要领导成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,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;其他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,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,应及时提醒或者要求纠正,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*组织反映。

  (二)*委(*组)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《干部任用条例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,认真对照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纠正。

  第十四条 地方*委常委会向同级*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,应当将**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,接受同级*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。

 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**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。

  (一)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,不得突击提拔、调整干部。确因工作需要提拔、调整干部的,应当向上一级组织(人事)部门报告,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。

  (二)*委(*组)研究任用干部,凡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,属于破格提拔的,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和领导干部的配偶、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(系统)提拔的,在作出决定前,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(人事)部门的意见。

  第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(人事)部门与纪检机关(监察部门)等有关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,就加强**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,沟通信息,交流情况,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 

  第十七条 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联合派出的巡视组,发现**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问题,应及时向派出单位报告。

 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(人事)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内部监督。组织(人事)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决策、执行、监督、咨询系统,逐步形成科学分工、相互配合、合理制约、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。

  第十九条 加强群众监督,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。加强举报受理工作,对群众反映的问题,要认真调查核实。利用新闻媒体,广泛宣传*的干部路线、方针、*策,以及执行《干部任用条例》的先进典型和经验,揭露和批评违反《干部任用条例》的现象。

  第二十条 加强干部监督的信息工作。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,扩大信息来源,逐步建立覆盖面广、反应灵敏的干部监督信息网络。

 

第五章 调查核实

 

  第二十一条 调查核实违反《干部任用条例》的问题,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实行分级负责。

  第二十二条 纪检机关(监察部门)和组织(人事)部门要加强对违反《干部任用条例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工作。

  (一)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严重违反《干部任用条例》的行为,组织(人事)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,必要时可与纪检机关(监察部门)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,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。

  (二)对于严重违反《干部任用条例》行为的责任人,纪检机关(监察部门)应当立案查处。

  (三)纪检机关(监察部门)在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有关违反《干部任用条例》的问题,应当适时与组织(人事)部门沟通情况。

  第二十三条 *委(*组)及其组织(人事)部门对责成下级*委(*组)及其组织(人事)部门调查处理的有关违反《干部任用条例》的问题,要加强督促检查,及时掌握情况。

  (一)有关地方和部门对上级*委(*组)及其组织(人事)部门批转调查核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查核件,要及时报告结果,三个月内不能报告的,应当说明理由和查核进展情况。

  (二)*委(*组)及其组织(人事)部门必要时可派出督促检查组,对责成有关地方和部门查核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。

  第二十四条 落实**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。对违反《干部任用条例》选拔任用干部、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,按照违反《干部任用条例》行为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。

  第二十五条 纪检机关(监察部门)和组织(人事)部门对违反《干部任用条例》的案件,要认真剖析,总结教训。典型案例可进行通报。

 

第六章 纪律和责任

 

  第二十六条 *委(*组)及其组织(人事)部门派出的检查组,要坚持原则,实事求是,深入细致,如实反映检查情况。检查组成员要公道正派,保守秘密,廉洁自律。对违反纪律的,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。

  第二十七条 接受检查的*委(*组),要如实报告**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,提供有关材料。凡弄虚作假以及对检查组成员打击报复的,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
  第二十八条 实行**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。*委(*组)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。凡本地区、本部门不认真执行《干部任用条例》,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、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,应当追究有关*委(*组)主要领导成员、分管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
 

第七章 附 则

 

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*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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